最新消息
 
 

社頭戶政新聞網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97.04.03)

為配合推動縣政『彰化有氧新生活計畫』免費提供花苗翠蘆莉及松葉牡丹各500秼,自即日起發放,送完為止,意者請至本所自行領取。(97.04.01)

本所自本(3)月17日起至21日止於本所辦公廳展示『縣長就任2週年施政成果展移往各鄉鎮巿戶政及地政事務所巡迴展覽』之展覽品,請各鄉親撥冗參觀。(97.3.11)

『民法繼承修正重點』宣導短片。(97.02.12)

公布本所『97年度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推動性別主流化

您可點選以下網站瞭解並培養機關性別主流化意識,建立同仁尊重異性之素養,促使清楚瞭解性別主流化趨勢,以形塑性別平等文化,內化成為機關文化的一部分,提升兩性和諧尊重的氛圍,落實性別平等的真諦。

(96.09.06)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台灣婦女資訊網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網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開拓文教基金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法資訊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網

經濟部性別主流化專區

民眾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查詢及註記教育程度。

96年8月31日起民眾可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http://www.ris.gov.tw/)點選「戶政網路申辦服務」進入教育程度註記查詢及申辦作業,查詢作業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00,申辦作業時間為24小時提供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服務,經內政部審查通過後將自動執行通報至各戶政事務所。(96.09.06)

總統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59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第1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4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

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第5項) (96.05.28)

有關新增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96.05.11)

至戶政所申辦出生、離婚、死亡登記時,如家庭內有(0歲-18歲)之兒童或青少年者為離婚或單親家庭,請逕向櫃台提出「家庭子女照顧需求」之申請,本所將立即函送彰化縣政府社會局提供協助。(96.05.02)

為簡化自然人憑證作業流程,自96年1月1日起取消預約申辦制度,改採隨到隨辦,方便民眾申辦。(95.12.05)

新式國民身分證於95年12月31日前全面換發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95.10.05)

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準歸化或歸化國籍者,毋需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95/04/14)

自95年1月1日起,外國人或無歸化國籍人申請歸化需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內政部訂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有需要之民眾可自行下載參閱。(95.1.16)

為便利您遺失(尋獲)國民身分證時可立即辦理掛失(撤銷掛失),爰採網路申辦服務方式,您可以以自然人憑證自行上網,辦理身分證24小時便民掛失服務,減輕您的焦慮與不安。(94.10.20)

「外國人台諮詢服務熱線及網站」已於94年8月1日啓用,服務熱線為0800-024111。(94.10.05)

「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網站」網址為http://iff.npa.gov.tw及「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為0800-024-111己上線啓用,提供24小時服務,協助外國人解決生活上所遭遇的困難與語言溝通的障礙。(94.08.02)

新修訂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自94年7月1日起調整如下:戶籍謄本每張新台幣20元、初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新台幣50元、戶口名簿每張新台幣30元、英文謄本每張150元第二份起每張新台幣20元。(94.07.01)

愛護外籍配偶專線080008885已於94年3月1日開線,提供配偶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醫療衛生、人身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諮詢等相關問題,請民眾多加利用。(94.5.16)

各戶政事務所已於94年4月1日開辦跨所核發台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敬請多加利用。(94.04.07)

自然人憑證自九十四年一 月份起每張工本費275元整。(94.01.24)

本所召募服務志工,歡迎您的熱情加入,請與本所承辦人蘇美瓏聯絡電  話:04-8732464。

轉知「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以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827號令訂定發布,並將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1000元、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1000元、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1000元)。(93/06/14)

查看本鄉最新人口數(93/6/1)。


身分證換證最新消息:

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惟如舊證相片毀損無法辨識時,為便利核對口卡相片並防範不
法冒領,是類案件仍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另因國民身分證得向就近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且戶政事務所多已實施中午彈性上班,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較以往更為便利,故換證之申請人規定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但未滿十四歲換領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得由父母共同申請,或父母之一方位滿二十歲得由父母共同申請或父母之一方持配偶同意書辦理。(93/02/24)

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各戶政事務所開始受理異地辦理「認領、收  養及出生地」等案件,民眾可到第三地戶政所辦理。(93/02/02)

因考量部分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無法立即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為減輕民眾對國民身分證遭冒用之焦慮與不安,並即時提供以國民身分證查證當事人身分之相關機關(機構)最新資訊,自即日起受理民眾掛失及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繼續受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等相關作業。

為擴大服務,自即日起增設線上申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及到宅服務項目,民眾可事先申請,可免等待之不便,歡迎多加利用。

自五月一日起本所擴大「到宅服務」,凡因年邁、身心障礙、疾病等行動不便者,都可提出申請。

上班時間提供「與民有約」服務,由主管及資深同仁為民眾解答戶政疑義與興革意見,以加強與民眾互動。

放寬臨時門牌編釘限制:地目為農地者,如為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為正確戶籍登記,得提出相關資料辦理臨時門牌編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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